最高人民:为逃避家庭暴力而实施伤害、杀人行
发布时间:2025-11-26 09:51
11月25日是第22个“消除家庭暴力国际日”。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召开会议,汇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团结稳定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一系列常见案例。严惩家庭暴力:严惩家庭暴力的司法逻辑:破案率比普通刑事案件高10%。 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家庭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2800余名,起诉3400余人。在这组基础数据的背后,有一个关键指标尤为引人注目:家庭暴力案件的破案率比刑事案件的平均破案率高出近10个百分点。 “对于那些屡次经历家庭暴力的人来说,情况最高人民党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的解释道出了数据背后的司法态度:家庭暴力不是“家事”,应体现司法处罚的严厉性。近五年来,已有500多名家庭暴力犯罪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释放出明确信号“零容忍”升级保障:改变犯罪结构背后的司法精准化 另一个显着的变化是,2021年,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两类传统暴力犯罪占家庭暴力案件的92.3%;而今年,这一数字下降到了57.3%,背后是司法保障的精细化。虐待、遗弃、拒绝行使自由裁量权等犯罪比例持续上升。特别是随着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实施,拒绝执行审判罪已成为打击家庭暴力犯罪的重要罪名。 “犯罪结构的多样化意味着我们在保护受害者方面拥有更丰富的视角。”葛晓燕表示,实践中,检察机关还将婚前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成员范畴,并将精神虐待认定为虐待罪,让保护网变得越来越轻。结果显示:家庭暴力犯罪影响管理逐年减少的最令人鼓舞的数据来自于趋势变化。 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家庭暴力犯罪1200余人;今年1月至10月,这一数字下降至300多人。近五年来,国内IC暴力犯罪逐年下降,下降幅度显着。一方面,司法机关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另一方面,通过“检察+”联动机制,推动反家庭暴力行为从“事后惩罚”向“事前预防”转变。 Popedata消息,2021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办理家庭暴力犯罪当事人和解案件227件,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化解贯穿办案全过程。同时,全国检察机关设立了2200多个“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专门接待窗口,确保有“门”得到帮助。对为制止家庭暴力而实施伤害、杀人行为的,将根据情节依法从宽处理。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行从严从重的刑事政策。对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因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而长期在家中实施家庭暴力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正在努力摆脱家庭暴力的人,在恐惧、无助等状态下实施暴力的,如果犯罪人实施伤害、杀人行为,将充分考虑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等,依法给予严厉处理。特别是,为了依法准确认定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正当防卫,检察机关必须根据犯罪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事实、犯罪事实等综合判断。手段的残暴程度、辩护人所处的环境、未来的风险程度、施暴的措施、施暴者造成的损害程度、施暴的历史、施暴的程度,如果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检察机关就敢于依法作出不逮捕、不起诉的决定,让公平正义让人感受到、看得见。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共识,凝聚反家庭暴力合力,切实预防和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指导和支持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维护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从各地审理的案件中,精选5起办案成效显着、具有突出引领示范作用的案件,并作为共同发布。n 例。这些案件全面反映了检察机关在打击家庭暴力方面所做的努力,也从不同侧面展现了检察机关用法治力量整合和构建平等有序文明家庭关系的积极作为。案例一:常某某遗弃案本案中,被告人常某某(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离婚姻关系,又拒绝赡养身患重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致使丈夫治疗中断,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丈夫未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并追究其责任。本案中,在受害人自诉有困难的情况下,我们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立案。并推动案件转为公诉案件。并通过民事赡养起诉,帮助受害人追回赡养费、追回婚姻财产、解除婚姻关系,全面保障女性配偶赡养费权利。案例二:马某某虐待案中的被告人马某某(男)在婚前同居期间,采用情感操纵、无视人格、长期限制交往等手段,对女友进行精神虐待,致其无法阻止后自杀,检察机关依法认定马某某构成虐待罪,并追究其责任。本案将稳定的婚前同居关系和基于共同生活的精神虐待带入虐待犯罪的刑事分析中,促进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暴力等法律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消除“灰色地带”反家庭暴力,构建新型社会生活方式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网络。案例三:傅先生故意伤害拒不执行判决案。检察机关在调查付先生(男)暴力虐待妻子、故意伤害妻子案件时发现,付先生不顾法院的判决,即使法院决定发布禁止其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令,仍持续殴打妻子。因其具有社会危害性,检察院决定依法逮捕付某,并责成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刑罚罪立案侦查。后以故意毁坏罪、拒不执行刑罚罪被起诉,并被判犯有数罪。家庭暴力暴力及预防体系全链条迈进形成“家庭暴力行政警示——拒不执行刑事犯罪的民事人身安全保护”,以司法权威保障受害人权益。案例四:杨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杨某某(男)醉酒后多次暴力袭击其妻子。某日,杨某某酒后继续殴打妻子,且未及时将受伤妻子送往医院救治,导致妻子因呼吸衰竭死亡。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引导侦查、自省和大技术证据分析,构建“工具-伤害-死因”一一证据链,深入研究法官对死因的意见,准确认定家庭暴力与死亡之间的暴力原因,准确指控和判断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五: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被告人冯某甲(男)不服妻子的话,持菜刀连续刺妻子头面部等要害部位10余次,致妻子重伤二级。当未成年的女儿上前制止时,他用菜刀将女儿砍成一级轻伤。检察机关认定,冯某甲持刀刺伤妻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其持刀刺伤女儿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他们被依法同时指控,数罪并罚,展现了严厉惩治暴力伤害家庭成员犯罪的态度。同时,我们支持配偶立案采取防范措施,依法解除冯某对女儿的监护权,排除未成年人被侵害的风险。并联系相关部门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心理疏导,为受害人和儿童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 (易)